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