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运往境外的;
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运往境外的;
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