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保税仓库申请书》;
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