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