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