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