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