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