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