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