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