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