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