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 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