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异议的;

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