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六条 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或者依法变更、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的决定书,注明日期,并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