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变更、延续与撤回 第四十四条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