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 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化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