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