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