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