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