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