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