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