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在海关注册; 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