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