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