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