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