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对有关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