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有关记录不真实的,由海关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并依据《细则》第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