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细则》规定的程序,《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