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