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见附件6); 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