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