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