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