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