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