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