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