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