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起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起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