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加味,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部分或者全部将晶糖磨粉。

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糖与其他材料的混合。

测试或者校准。

仅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干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

动物屠宰。

第(一)项至第(十八)项中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