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受惠国:
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实质性改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
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