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进口货物不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
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