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