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香港;

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