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