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